現今常聽到室內裝修必須要辦理「室內裝修許可」,
政府已經大力宣導並行之有年。
內政部的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」(1030430),第22條之一
列入「住戶室內裝修遵守之事項」強調室內裝修審查許
可的重要性。
而內政部公版「建築物室內裝修—工程承攬契約書範
本」(1031209)範本裡在第7條載明應申請審查許可事項。
關於室內裝修部分,申請或違反等等有哪些注意事項??
以下Q&A告訴我們(資訊來自新北市工務局)
Q1:什麼是「室內裝修」行為?
A: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,「室內裝修」係
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、內部牆面裝修、高度超
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
修、分間牆變更。但不包括壁紙、壁布、窗簾、家具、活動隔
屏、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。
Q2:住宅室內裝修是否要申請審查?
A:室內裝修的管理對象,除了一般消費場所外,樓高六層以
上集合住宅亦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,其室內裝修當依建築法及
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」有關規定申請審查。
Q3:住宅室內裝修管理的主要內容為何?
A:集合住宅之室內裝修管理內容如下:
(一)室內裝修設計,應委由開業建築師或具備專業設計技術
人員之室內裝修業辦理。
(二)室內裝修施工,應委由具備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之營造業
或室內裝修業辦理。
(三)室內裝修材料應符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。
(四)裝修行為不得破壞或妨害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、消防設
備、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。
(五)裝修竣工後,應向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審查合格之證明文
件。
Q4:違反室內裝修相關規定,會受到什麼處罰?
A:可能面臨6萬元~30萬元罰鍰,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。
Q5:那些建築物需要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?
A:依建築法第77條之2規定,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」及經內
政部指定之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」需申請審查許可,並依
據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」管理之。
1.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」:除一般消費場所外,六層以上之
集合住宅(公寓)即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。
2.內政部指定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」:含「固定通信業者
設置之集線室」、「資訊休閒服務場所(網咖)」及「集合
住宅及辦公廳增設廁所、浴室或增設2間以上居室者」三種
應申請室內裝修。
↑室內裝修許可正樣張
Q6:有關一般民眾及弱勢團體辦理住宅類簡易室內裝修,是
否有相關便民措施?
A:為協助本市弱勢團體,本府工務局借重民間團體力量以
實踐公益為方向,積極與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進
行多次協商,該公會表示全力支持,並提出「社團法人
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協助民眾辦理住宅類建築物簡易室內
裝修收費標準」,其中針對「協助弱勢團體」部分,該
公會同意每年編列經費提供免費服務。
有關弱勢團體定位:
1.符合本府社會局所訂「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
調查及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」第13點規定之低收入戶生
活扶助第一款及第二款。
2.收費標準:
(1)提供免費服務。
(2)以上費用未包含施工材料及施工廠商費用。
3.申請流程:由弱勢團體向本府工務局提出申請,經審查符
合身分及相關配套條件後,將資料函轉公會協助服務。
Q7:室內裝修申請是否有訂定補正期限、竣工期限、工期
展延等相關規定?
A:依據「新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規範」
第10點規定,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,
得於審查期間以審查機構名義通知補正,其審核查驗期
限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本辦法第二十七條對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審核圖說,
其不合規定項目,審查機構應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
使用人於六個月內改正完畢並再送請復審,逾期轉知
本府處理。
(二)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申請人領得室內裝修許可文件後,
應於六個月內施工完竣並申請竣工查驗,因故未能如
期完工者,得經本府同意申請展期六個月,並以一次
為限。未依規定申請展期,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
者,其室內裝修許可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
,失其效力。
(三)如因工程鉅大或情形特殊者,依前款規定展延仍無法
如期完工者,於期限屆滿前提出展期申請,本府得視
實際情形核定完工期限。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申請人申
請竣工查驗,經審查機構審查不合格者,通知建築物
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三個月內改正並送請審查機構複
查,逾轉知本府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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